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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圆桌论坛成功举行
 
     2007年12月28日上午,由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主办的“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圆桌论坛在北京大学英杰交流中心成功举行。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保监会、保险业界和其他高校保险院系的嘉宾、学者、师生代表和相关媒体记者参加了论坛。论坛由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秘书长郑伟博士主持。
    在论坛开幕式上,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主任孙祁祥教授和论坛支持单位ING集团保险中国区首席代表杨丽君女士分别致开幕词。孙祁祥教授表示,目前中国保险业的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变化更快、更加复杂的发展阶段。在这样一个阶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梳理研究中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中的重要问题,是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

(图一:会场全景)

    随后,郑伟博士代表北大CCISSR课题组发表了题为“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II及对中国的启示”的主题报告。在报告中,郑伟博士概括地介绍了欧盟偿付能力监管的发展历程以及Solvency II的主要内容,然后在结合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现实问题的基础上总结了Solvency II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启示。“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II及对中国的启示”这一研究项目得到了荷兰ING集团的支持,历时一年,目前基本完成。
    在课题报告结束之后,论坛进入嘉宾发言和交流讨论阶段。各位嘉宾和代表就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以及课题组的报告内容先后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产品处处长蔡宇女士表示,回顾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发展历程,我们能够深切地感受到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长足进步,这不仅体现在我们对偿付能力监管的技术标准上,还体现在我们对偿付能力监管重要性的理解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王和先生则认为,在保监会的推动下,我们对偿付能力的认识大大加深,但是在新时期,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还面临着金融综合经营、市场转型、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的挑战。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财务监管处处长赵宇龙先生结合保监会新近出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强调了偿付能力监管中的“全面风险管理”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思想的重要性,并对各位嘉宾所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解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部副总经理刘渠先生则结合工作的实际就分红险、万能险产品准备金的性质以及准备金测试等具体问题谈到了自己对偿付能力监管的看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教授从金融的视角提出了偿付能力监管中应该把握的几个问题,强调在金融一体化背景下我们对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应该注意与银行业监管的相互融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农村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庹国柱教授从内在角色冲突和外部监管制度冲突两方面重点分析了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执行不力的问题,他还认为相互制保险公司并不适用于偿付能力监管。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教授则强调偿付能力监管应该形成一套制度体系和组织系统,他还指出了对保险集团和综合性金融集团进行偿付能力监管的特殊性。ING集团保险中国区首席财务官梁荦舜先生则结合ING集团在欧盟实施Solvency II的实践,从Solvency II的三个支柱分别分析了在中国的应用问题。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精算师王明祺女士则指出Solvency II要求对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评估应以市场价值作为基础,但是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并不具备这种条件,如果未来我们要推行Solvency II,我们需要一段较长的过渡期。

(图二:参会人员合影)

    在各位嘉宾和代表发言之后,孙祁祥教授对本次论坛进行了总结。她表示,非常感谢各位嘉宾和代表能够参加“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圆桌论坛,各位的发言都很精彩。此次论坛CCISSR邀请了多方的专家和学者,就是希望通过思想的碰撞产生智慧的火花,加深我们对偿付能力监管的认识,而今天的论坛也达到了这一目的。她还表示,CCISSR课题组所研究的Solvency II在国际上也属于前沿问题,具有较强的前瞻性。最后,她结合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实际,从偿付能力监管的“预防”、激励相容机制、分类监管、执行力等方面就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CCISSR 何小伟供稿)

附录(嘉宾发言记录摘要):

蔡宇(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产品处处长):
今天非常荣幸能够参加“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圆桌论坛。在听完CCISSR的课题报告之后,我深受触动。我在十年前左右曾参与过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工作,对当时的偿付能力监管工作记忆犹新。现在回头看看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发展历程,我发现我们如今对偿付能力监管的认识有了长足的进步,这不仅体现在我们对偿付能力监管的技术标准上,还体现在我们偿付能力监管的地位和重要性上。对于今后的偿付能力监管,我觉得有两点值得研究。第一是如何处理好偿付能力监管与保险业发展之间的关系。第二是偿付能力监管如何服务于保险集团、中小型保险公司以及各种专业性的保险公司。

王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
这些年来,在保监会的推动下,偿付能力监管在我国逐步深入人心。而今天CCISSR的课题报告也让我深受启发。我想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实践,谈谈今后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所面临的挑战,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第一,金融综合经营的趋势正在日益加强,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已经出现,新形势下我们应该如何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值得研究。第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模式和引领模式正在面临转型,比如在非寿险领域,创新和精细化成为发展趋势,这些对偿付能力监管提出新要求。第三,在偿付能力监管中,要把握下面三种关系:监管机构的监督与保险公司的自身管理、监管过程中的多方利益平衡、动态监管与静态监管。第四,关于偿付能力监管中的信息披露问题,我们应该逐步朝着标准化和公开的目标迈进。第五,目前在非寿险监管中,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规定值得商榷,现行规定不利于引导保险公司理性发展。

赵宇龙(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财务监管处处长):
近年来保监会在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上不断向国际靠拢。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我们认真总结和借鉴了国外的偿付能力监管经验。对于此次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我特别想强调的一点就是全面风险管理的思想,这些关于监管框架方面的经验对目前的我国来说可能更重要。至于偿付能力监管的技术标准,我们可以在日后逐步完善。我还想强调的一点就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监管理念上的转变。过去我们的偿付能力监管全部由监管机构来完成,而现在我们要求保险公司自身也应该加强偿付能力管理,主动“增强体质”。此外,关于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监管,我们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准备于近期出台相应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最后,我想感谢主办方北大CCISSR邀请我参加今天的论坛,课题组的工作非常出色,他们对欧盟偿付能力监管标准II以及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研究非常全面。

刘渠(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部副总经理):
刚才王和总谈到了产险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我也想就寿险准备金谈谈在实践中遇到的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在今年的新会计准则实施以后,分红险产品和万能险产品的准备金是否应该作为认可负债?如果将其作为附属资本,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将增加,但是如果将其作为负债进行处理,那么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将会减少。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越谨慎,监管的要求越高,这似乎是一个悖论。另一个问题是,现在保监会提出了准备金测试的要求,但是准备金测试时到底应该基于产品线还是基于公司整体?又如何在各公司之间进行比较?

王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院长、教授):
听了前面几位嘉宾的发言很受启发,我也想谈谈我对偿付能力监管的看法。第一,偿付能力监管应该是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与保险公司自身偿付能力管理二者的结合。第二,Solvency II是在借鉴新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金融一体化背景下我们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应该注意与银行业监管的融合。第三,偿付能力监管应该是动态监管与静态监管的统一。第四,偿付能力监管、信息披露与非现场检查应该相互补充。第五,我们现在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更多的像是一种父子关系,而不是裁判与运动员之间的关系。

庹国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农村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我想谈谈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执行问题。在当前我国的保险监管体制下,保监会的确存在着内在的角色冲突问题。一方面,保监会作为主管部门要引领市场;另一方面,保监会作为监管部门要维护市场秩序。二者之间肯定有冲突。不仅如此,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公司也存在着冲突。由于存在着利益关系,保险监管机构不会对保险公司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更不会让保险公司破产。另外,我觉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个别地方值得商榷,比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没有考虑到相互制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监管上的特殊性。

王绪瑾(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教授):
目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已经引起了大家的重视。我想谈谈对偿付能力监管的几点感想。第一,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应该形成一套制度体系,这套体系以偿付能力的评估与行动机制为核心,并辅以一系列相应的配套制度。第二,保险业做大做强与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并不矛盾。第三,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新的保险组织形式,比如相互制保险公司、保险集团以及综合性的金融集团,这对偿付能力监管提出了新要求。

梁荦舜(ING集团保险中国区首席财务官):
我想结合ING实施Solvency II的实践谈谈Solvency II在中国的应用问题。Solvency II主要有三个支柱,其中第一个支柱――定量要求涉及到如何量化各种参数,比如利率,但是中国的市场经济目前还不成熟,市场化的利率还没有形成,因此存在着较大的市场风险。第二个支柱――定性要求不只是精算问题,它还涉及到财务、核保、投资等诸多方面,因此,对人才的要求比较高。第三个支柱――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将经济资本等信息进行披露,并把资本投入到风险更高的地方。另外,从ING以及其他保险公司的实践来看,规模较大的金融控股公司在适应 Solvency II比小公司有着优势。

王明祺(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精算师):
我想结合自己的精算工作谈谈对Solvency II的理解。首先,Solvency II要求对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评估应以市场价值作为基础,这对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来说是很大的挑战。其次,对我国而言,如果未来要推行Solvency II,我们需要一段较长的过渡期,待保险公司对Solvency II有清晰的认识之后实施。最后,Solvency II对精算师的挑战很大,目前我国的精算师从总体数量来看仍然较少,而且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对精算师的要求比较低。

孙祁祥(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CCISSR主任、教授):
非常感谢各位嘉宾和代表能够前来参加本次“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圆桌论坛。各位的发言都很精彩,听完之后让我收获很大。我总结一下,主要谈四点感想。首先,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一直致力于搭建一个政、产、学、研的交流平台,此次论坛我们邀请了多方的专家和学者,就是希望通过思想的碰撞加深我们对偿付能力监管的认识,现在来看我们也达到了预期目的。其次,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我们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偿付能力监管的认识在不断加深。此次CCISSR课题组所研究的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II(Solvency II)不仅在国内属于前沿问题,而且在国际上也属于前沿问题,具有很强的前瞻性,而这也表明我国的保险理论研究水平在不断提升。再次,从保险经营的角度来看,保险产品本质上是一种承诺,而这种承诺是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为基石的,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具有一定的偿付能力,而监管机构也应该通过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进行约束。最后,今后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第一,在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进行“治疗”,还要对健康的保险公司进行“预防”,通过积极的“预防”,我们可以减少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但是到底该怎么“预防”?值得今后进一步探讨。第二,在偿付能力监管中我们既要发挥监管机构的作用,又要发挥保险公司自身的作用,也就是说,建立一套激励相容机制至关重要。第三,分类监管就是一种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它能够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第四,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应该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相一致,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本身需要在动态中不断完善。第五,偿付能力监管的执行力影响着偿付能力监管的实际效果,当前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执行力问题与监管机构自身的角色冲突存在着关联。

(CCISSR 何小伟整理,未经发言者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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