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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有吉:阶段性社保降费助力抗疫

  2020-03-13

  2020年1月以来,蔓延全国的新冠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给本该“开门红”的中国经济蒙上了一层雾霭。此次疫情传播速度之快、感染范围之广、防控难度之大自建国以来前所未有,截至目前,全国已有约8万的累计确诊病例,而这一数字还在不断攀升。严峻的疫情面前,各行各业均遭受严重打击,尤其是线下服务行业,比如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几乎全线停摆。在此背景下,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这其中阶段性社保降费无疑是浓墨重彩的一笔。

  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相关事宜联合发布通知,自2020年2月起,各省可根据当地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对各类企业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施不同程度、不同时限的免征、减征和缓缴,以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紧随其后,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月21日联合发布了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自2020年2月起,各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阶段性社保降费的出台无疑是企业的一根救命稻草,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强心针。然而,任何政策都需要良好的实施才能实现其政策目标,在笔者看来,新政的落地实施需要处理好以下三对关系:

  首先,要处理好短期企业资金压力和长期基金给付压力的关系。受疫情影响,众多企业无法及时复工复产,营业收入大幅削减,而人工、社保、租金等刚性支出很可能会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在产业高度关联、企业资金交错的今天,一家企业的破产都可能引发多家企业的引致性破产,更别说当前企业资金全面吃紧可能带来的系统性破产风险。从这个角度看,疫情期间的社保降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必要的。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问题不断发酵,已然成为了社会保险制度长期发展的最大隐患。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自2014年起,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收入一直低于基金支出,2017年时基金缺口规模达到4649亿元。此次新政明确要求,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支付不得受到阶段性降费的影响,这种必要的“节源开流”的做法无疑会让社保基金长期可持续性问题雪上加霜。因此,此次社保降费只能是阶段性的、有针对性的和适度的,以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长期平稳运转。

  其次,要处理好政策覆盖面和政策作用力的关系。从地区维度看,各地受此次疫情影响的强弱存在显著的地域差异,呈现出南方强于北方,东部强于西部,以湖北为中心向四周逐渐减弱的特点。与此同时,各地产业结构也存在显著差异,2019年湖北省第三产业对GDP增长的贡献率接近50%,而第三产业恰恰是受此次疫情影响最强的产业,相应的湖北省也最需要相关政策的支持。此外,对于人口输入型省份,年轻劳动力的输入意味着更多的社保基金盈余,从而这些省份能够承受更大力度、更长时间的阶段性社保降费。从行业维度看,各行业受此次疫情影响的强弱存在显著差异,呈现出线下行业强于线上行业,服务行业强于非服务行业的特点。以笔者所在的山西太原为例,2月份地方政府明令要求所有餐饮企业歇业,出租车公司严格排班,并只允许部分员工较少的企业复工复产。从企业规模维度看,相较于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因其有限的资金来源无疑是此次疫情中的弱势群体,需要额外的关注。因此,适度向受此次疫情影响较强的地区、行业、企业倾斜政策无疑是明智之举,这能够将有限的资源作用于最需要政府扶持的地区、行业、企业,产生更强的政策作用力。

  最后,要处理好阶段性社保降费和其他政策的关系。阶段性社保降费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社保缴费拖垮企业经营的情形,但这并不意味着仅仅依靠阶段性社保降费就可以完全破除当前企业面临的危机。一方面,上面提到的两份文件中均强调各地需考虑社保基金承受能力以制定适当的阶段性社保降费政策,这意味着部分重灾区可能会因为其较弱的社保基金承受能力而被迫制定力度较小或者持续时间较短的阶段性社保降费政策,从而无法达到最佳的政策效果。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的覆盖率并不高,从阶段性社保降费受益较少。而得益于较高的员工参保率,大型企业将是此次新政的最大受益者。因此,阶段性社保降费的实施必须辅以其他配套政策,以弥补其短板。比如应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方便各地政府推行最优的阶段性社保降费政策,同时应针对中小微企业开展额外的降费减税,以进一步减轻其支出压力。

  总而言之,阶段性社保降费无疑是政府在疫情面前打出的一张好牌,在处理好上述三个关系的基础上,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经济将冲破疫情带来的雾霭,走向更加光明的明天。

  转载自《中国银行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688期,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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