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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若:金融混业监管背景下的资本监管制度

  2019-10-08

  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快速发展,银保金融集团、银保交叉持股和销售等混业经营形态在中国市场全面铺开。2018年,银保监会合并迈出了金融混业监管的坚实一步,目前金融监管机构从中央到地方的实质整合已经基本完成。当初,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合并的考虑之一,是银行的资本监管制度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之间有较高的相似性。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存款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根本保障,是金融审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成为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核心监管内容和监管改革的重点。基于两个行业的资本监管制度的相似性,本文提出一些两个资本监管制度都需要遵循的一些共同原则,为进一步推动两个资本监管制度的跨行业协调,探索跨行业统一的资本监管标准提供基础。

  银行业资本监管制度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有高度的相似性。首先,二者的目标和手段一致,都是希望通过督促金融机构准备充足的自有资本,来控制和降低金融机构的破产风险,因此二者统称为资本监管制度。其次,当前银行业以巴塞尔III为基础的资本监管办法,同保险业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偿二代),本质上都是以金融机构所承担的各类风险为基础来确定对应的资本持有量,进而分别计算资本充足率和偿付能力充足率。再次,银行业和保险业在资产端的风险比较相似,都以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为主,资产组合都高度多样化,只不过最主要的资产类别有所不同,银行以贷款为主,保险公司以债券为主,因此,两个资本监管制度对资产端风险的监管思路和方法也较为相近。

  基于上述相似之处,银行业和保险业的资本监管制度也应当遵循一些共同的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资本监管制度应当对风险敏感,这也是当代风险导向资本监管改革的首要目标。资本要求应当涵盖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面临的所有主要风险类型,包含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管理风险等,对保险公司还应额外考虑保险风险(包括巨灾风险)。上述各类风险的资本要求应当正确反映该风险对每个机构的影响大小。各金融机构的规模大小、业务性质、风险管理能力千差万别,资本要求应当反映各类风险对不同机构的不同影响。对机构整体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影响更大的风险,应当设定更高的资本要求。此外,金融机构面临的总风险并不是各个风险的简单相加,同一时点不同风险因素会彼此叠加加剧或相互抵消。因此,资本要求还应当反映风险之间的叠加和分散效应,避免总资本要求被低估或高估。

  其次,资本监管制度应当为被监管金融机构提供合理的激励。资本监管制度应当激励金融机构提高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包括激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计提足额资产减值准备(准备金),激励它们加强风险管理。此外,资本监管制度还应当激励金融机构加强信息的公开程度和信息披露的准确程度。一方面,扩大信息披露范围有助于借助市场约束机制,持续管控机构的风险状况;另一方面,确认信息真实性的成本很高,无论监管机构、外部股东还是消费者,都难以识别机构是否瞒报坏账准备、损失准备金或者进行其他风险操作,因此,资本监管制度在设计上要激励机构主动披露和报告真实的财务数据。

  第三,资本监管制度应当具备较好的可操作性。资本监管制度一旦建立,往往要运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而宏观经济变化和金融市场发展相对较快,导致风险状况相应变化较快。资本监管制度如果不够灵活,将难以适应新的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环境,不仅无法起到应有的监管效果,不合时宜的监管制度还可能制约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此外,资本要求的计算公式应当简洁,避免不必要的复杂计算。虽然复杂的模型有助于更精确地模拟金融机构所处环境,但会增加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成本,抵消模型精确化带来的收益。复杂模型带来的高成本对中小金融机构尤为不利,可能导致其竞争力被削弱,进而提高市场集中度,影响市场效率。

  最后,资本监管制度应当特别关注以系统性风险和金融混业集团风险为代表的新兴风险。资本监管制度应当包含逆周期监管的制度设计,逆周期监管可以降低金融业内部,金融业与实体经济之间周期波动的叠加效应,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如果监管体系仅允许使用相同的标准模型计算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包括应对经济冲击的策略会有一定的趋同性,这将放大经济波动;而如果允许各个机构依据各自经营情况建立内部模型,将有助于缓解应对经济冲击策略的趋同性。此外,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应该更严格,系统重要性机构规模较大且与金融系统其他机构的联系较强,一旦发生偿付能力危机,对宏观经济造成的危害更大。另一方面,金融混业经营和集团化发展对金融集团的资本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集团内部出现了不同于个体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特殊风险,例如内部交易风险,集团内子公司与子(母)公司之间往往通过互相投资等内部交易行为形成密切联系,一旦某个子公司经营出现风险,该风险很容易通过集团内部交易扩散,传递至整个集团。因此,资本监管制度应当设置相关机制额外关注金融集团层面的风险。

  跨行业资本监管制度协调,既是金融混业经营对混业监管提出的客观要求,也具备了银保监管合并后提供的组织基础和内生动力,有助于资本在两个行业之间自由流动,减少资本配置扭曲,提升行业经营效率和发展质量。资本监管制度协调的内涵和路径,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广泛讨论。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668期,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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